我在之前的網誌中提過幾年前買了一本書,名叫《5A*好英語》,前二天晚上心血來潮,找了這書出來重看。這書於2008年出版,現在在一些書店偶爾還會見到,但看過的人應該不會太多。看看這本書的出版社,此書應是自資出版書藉,而從行文來看,其作者應是大陸人無疑。此書的內容主要是述說一些經常為人所忽略的語法(usage)錯誤,書名的設定跟內容無關,明顯有市場考慮,但這並不重要,問題是此書有很多觀點頗值得商榷。
今天的網誌主要是看看這書有什麼問題和可以帶給我們甚麼啓發。書中的錯誤頗多,今天只說其中一二。例如作者認為我們不能將「在法律面前」譯成before the law,說這是錯的,而正確的說法應是in the eyes of the law。我不懷疑後者的正確性,但我對前者是錯的這觀點有所保留,因為這寫法在Google上還是挺普遍的。
又例如有關「上主保佑你」的英文,他舉了21個他認為是錯誤的英譯,其中包括God Bless You!,這些他說全都是錯的,令人不禁覺得他很利害!然而作者跟著說正確的英譯應該是God Bless You! 我看後又不禁O咀,在想:「乜而家d人咁嘅?佢哋係咪發緊燒?明明啱啱你先至話錯,轉頭又話這才是正確答案,係你神經定我癡線?」
類似的爭議在此書還有很多,例如作者認為「她看上去比實際年輕」,英文不能說成She looks young
for her age,因for her age是贅詞,單說look young已有此含意,我們只能說She is young for her age。其實查一查字典,我們便會知道其實上面二個用法都是對的,這位作者的說法並不可信。
另外,作者又認為要說人家學東西快,可以說He/She is quick to learn,但卻不能說He/She is quick to learn English,更不可說She learns English quickly。我不知此人師承何處,但他這觀點我從沒見過。為謹慎起見,我寫了封電郵問狐狸先生,他回覆說quick to learn在語料庫中的確較常見,但說quick to learn English也不能算是錯,而She learned English quickly則更為普遍。由此可知,這位作者的觀點沒有什麼依據,很可能是自己杜撰出來,或者是他拜錯師。
接下來我們又看看作者如何解釋dress作動詞時的用法。他說:dress作(及物)動詞時,指穿衣服,若連object,則只可以是人,而非物。而當dress為不及物動詞時,則沒有object,如dress on his own。一直到這裏都沒問題,但之後作者的「前言不對後語」的毛病又來了。他說下面這句是錯的:
That little girl
dressed in red.
因為dress用來表示穿衣服,只可作及物動詞用,不可作不及物動詞用,所以I eat every day是對的,但I dress every
day卻是錯的。
看看上面的藍字,相信大家都會不期然問:「佢知唔知自己喺度講緊乜嘢呀?咁究竟dress可否作不及物動詞用?」
要找答案,我們看看字典怎樣說。其實解「穿衣服」,dress作transitive verb或intransitive
verb都可以:
e.g. She dressed
quickly and went out of the house. (LDOCE, p. 515)
e.g. She bathed
her and dressed her in clean clothes. (Cobuild5, p. 432)
而當解作(為某場合)穿某些特別衣服時,dress一定是不及物動詞,例如:
e.g. He tends to
dress in black colours. (MED, p. 450)
e.g. How do you
normally dress for work (LDOCE, p. 516)
我們再看看以下一個非常有趣的例子,先看這二句英文:
(1) A
two-year-old child is too young to know the right from the wrong.
(2) A
ten-year-old child is old enough to know the right from the wrong.
這是二句十分相似的句子,但作者認為第一句是錯的,而第二句卻是對的,其理何在呢?作者說第一句是錯的因為它有一個非肯定語(too young to
know),所以後面的名詞wrong前面便不應加上定冠詞the。而第二句屬於肯定語,所以wrong前面便應有一個definite article云云。之後作者還補充一句說英文的諸般文法有時是不可理喻的。大家看後同意他的解釋嗎?我的看法則和他頗不一樣。
我認為在句子中加冠詞與否跟句子是否定句還是肯定句沒有必然的關係。在這個例子中,句一(和句二都)是錯的,但卻不是因為它有否定的含意,而是因為right和wrong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市面上有很多文法書教授基本文法,例如什麼是parts of speech,countable noun和uncountable noun的分別,但這些都只是最表層的意義,而書說到這裏就停了,沒有再深入告訴你一些更為重要的深層意思。
有人認為市面上的文法書已太多,這是對的。但真正談些實用的文法卻絕無僅有。我們都學過可數名詞和不可數名詞這些概念,但大部份的學生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拿這個例子來說吧。wrong作為一個抽象名詞解作錯誤時,是個uncountable noun,前面一般(不是永遠)是沒有冠詞的:
e.g. I was
brought up to tell the truth and know right from wrong. (CALD, p. 1689)
e.g. Small
children do not kno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MED, p. 1731)
但名詞wrong還有另一個意思 – 就是一個錯誤的行為或動作,這個時候wrong變了一個countable noun,前面可冠以definite article
(the)或 indefinite article (a/an),而wrong也可以加上s成為衆數:
e.g. She was
trying to right the wrongs in the past. (CALD, p. 1689)
e.g. There were
disagreements over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sex education. (MED, 1731)
e.g. It is time
to forgive past wrongs if progress is to be made. (OALD, p. 1787)
在上面例一/二中,wrong是泛指錯誤或一些不正確的事,而不是說某一個錯誤的行為,所以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前面不應加上任何冠詞。我們决不能以一句句子裡面有否定的意味便認為wrong前面不能有冠詞,否則上面MED那句也應寫成:
e.g. There were
disagreements over right and wrong of sex education. (Incorrect)
總結一下,一個字可以同時是:
transitive verb或intransitive verb
countable noun或uncountable noun
作不同的動詞或名詞時,該字意思便會有所不同,我們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知。市面上的一般文法書都沒有強調這點,學生運用時應多加留意,以免出錯。
在現今的社會,搞學術的人很多都是求求其其,敷衍了事的,但偏偏這些人很喜歡將自己的學識,「無私地」傳給下一代,至於學生們能否得益,就看你自己信不信了,反正我就唔信。像今天談的這本書作者,我相信他有研究過英文,問題是不夠深入。而且這類usage problem是極難寫的。他的書是要揭示一些鮮為人知的語法錯誤,本來是件好事,奈何書本身就錯漏百出。人家見你自己說的都錯,對書中其他內容便難免產生懷疑,最終傾向於不信任。
但話說回來,我覺得這類自資出書的做法還是有推廣和鼓勵的必要。現今的大出版社只願幫名人出書,藉藉無聞者免問。以至很多有潛質的作者要自掏腰包出書,嚴重窒礙了這方面的發展,埋沒了很多良材。對此,希望新一任政府能加以培育資助,讓市民有機會讀到各類高質素的圖書,改變在現屆貪瀆政府的管治下,社會充斥著「有名氣等同於有實力」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