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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交通問題


先看看古德明前幾天的一段答問:

問:小女的英文練習有以下填充題: People who need to go to hospital very quickly sometimes go ___ helicopter(須火速送到醫院者,或會乘直升機)。標準答案是 in,為什麼不是 by?
答:因為標準答案錯了。《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有一例句,可供參考: He was rushed to the hospital by helicopter(他由直升機火速送往醫院)。
泛指搭某種車、船、飛機往某處,英文會用 by帶出該種交通工具,而該種工具會當作不可數名詞(uncountable noun),不冠以 a、 the、 my等限定詞( determiner),例如:He went by ambulance/ tram/ plane(他搭救護車/電車/飛機前去)。
但是,假如指明搭某一車、船、飛機,就不應用by,應改用適合的介系詞( preposition),一般是in或 on,而該交通工具也應冠以適當的限定詞,例如: He was taken to the hospital in a taxi/ an ambulance/ a helicopter(他坐的士/救護車/直升機到醫院)。

這裏我想先說說對教科書的一些看法。為什麼我們經常看到香港這類中小學英文教科書會出錯呢?這當然不是印刷問題,我曾經在大出版社做過臨時散工,知道由於成本問題,不可能所有課本都由外藉人仕編寫,故很多初中和小學的教科書都是由中國人寫的,而這些人有些甚至是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出版社的想法應該是用fresh graduates寫小學英文教科書應該是綽綽有餘吧,因為之後還有較資深的編輯作第二輪或甚至第三輪的校對,這可大大減低出錯的風險,而且畢竟小學教科書應該是比較容易駕馭的!

可惜現今無論是海外歸來還是本土出產的大學生,英文文法基礎都打得不好,出錯是在所難免的,那管你寫的是小學還是中學教科書練習。而出版社賴以監督的編輯們一樣有同樣毛病,他們只是相關工作經驗較多,但卻懶得增值,英文造詣可說差強人意,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會寫出go in helicopter這樣的英文來了。其實現今的香港像出版界這樣固歩自封的行業還有很多,一味只談經驗,不論實力,將人材拒之門外,這樣行業焉能有良好的發展?我同時也不明白為什麼那些語文工作者,如英語教師,編輯或翻譯,閒時怎麼不去進修充實一下自己的語文基礎?教科書就算貴也應要貴得有道理,貴得值啊!

言歸正傳,說說交通問題!我看完古老師的解說後,腦中浮現出很多問題。他說by helicopter/train/plane/ambulance etc. 是「泛指搭某種交通工具往某處」,而in或on a tram/ambulance/plane etc. 則是指明「搭某一交通工具」。前者是「泛指」,而後者則是「特指」。「搭某種交通工具」當然不等如「搭某一交通工具」,而「泛指」這用法在語法解釋中的確頗常見,例如:

e.g. He hates travelling by plane. (CALD)

這可算是「泛指」的一個例子,只說那人的習慣是不喜歡坐飛機,但沒說明在什麼時候,那一情況下。但什麼是「特指」呢?古老師舉了以下這個例子:

e.g. He was taken to the hospital in an ambulance.

我看了又看,都不明白為什麼這句是「特指」某一交通工具。若是「特指」,為何會用上不定冠詞呢?ambulance這字附近沒有任何修飾語說明是那輛救護車,而句子中也沒有任何adverbial去說明事情是怎樣 (how),何時 (when)和在那裏 (where)發生的。句子用上indefinite article,那就說明那只是任何一輛救護車,而不是某輛特定的救護車。

碰巧,我在LDOCE也發現一句極度相似的例句如下:

e.g. Mike had to be taken by ambulance to hospital. (LDOCE)

二句例句的句式極其相似,那為什麼第一句用in而第二句用by呢?我看來看去都看不出這二句的句式有什麼分別,換一個角度問,為什麼朗文這句是「泛指」,而前一句卻是「特指」呢?(註:the hospital 是 American English)

作為一個英語學習者,讀了古老師的解說後,我實在仍然不是很明白在實際應用時應該怎樣去分辨這二個寫法。我們在寫作或閱讀時,怎麼才知道應該怎樣寫或人家是在表達那個意思呢?我們再看看下面這二個例子:

e.g. They sent me home in a taxi. (LDOCE)

e.g. I went back home by taxi. (LDOCE)

同樣地,二個句式幾乎一樣,都是說一件事情,沒有任何adverb如usually,那為什麼例一是「某部的士」,而例二是「一般的士」呢?是因為例一有被動的意思嗎?二個寫法在這些例句中可以互換嗎?這許多許多問題的答案究竟是什麼,留待你們自己去想想。

香港最近的熱門話題是「洗腦教育」,老實說我本人也不贊成推行國民教育,因為我覺得若要人愛戴你,自己便應先做好本份,有麝自然香嘛!不過,我認為問題的中心並不在國民教育,而在於香港人的思考判斷是非能力。大陸是個問題多多的國家,這是無可否認的。但很多問題的是非對錯其實是一目了然的,在現今資訊流通度那麼高的社會裏,要蒙蔽市民是很難的。其實,要洗腦談何容易,老師叫學生俾心機讀英文,講咗十幾年,又唔見有人聽!莫說是小學三年級,其實若不願意,三歲的小孩也不會聽你的教導。同樣地,若是有心聽的話,三十歲的人也很容易俯首稱臣,看看那些民建聯人仕就知。

所以我認為那些報紙實在沒必要天天向我們「洗腦」,這些事說一、二次就夠,enough is enough,我地識諗嘅,唔駛佢哋嚟教!要擔心的反而是港人在其他問題上,永遠只看表面,喜歡人云亦云,但問題的核心是什麼卻一知半解。在教育方面,學生同樣是囫圇吞棗,不會去想想人家教的東西是否合理,聽完就算,這樣香港還會進步嗎?我不是補習名師,更不是英語名家,但聽到人家說或教的東西我都會:停下來,想一想!

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也談(un)countable noun


最近沒什麼心情寫文章,但為答謝網友的支持,加上我在上一篇網誌也提到有關(un)countable noun一些為人所忽略的地方,所以便特地找了這篇於幾個月前已寫好,但從未發表的舊文以饗網友。

很多學英文的人對這個課題不求甚解,不單止是學生,很多語法專家也如是。例如fever和travel這二字,它們究竟是可數名詞還是不可數名詞呢?先說fever,絕大部份的人都認為它是uncountable noun,包括一些知名的語法專家。但其實只要大家查一下字典,就會知道這個字既可以是countable noun,也同時可以是uncountable noun。

在泛指一般的疾病之前,我們通常都不需要加上冠詞(即零冠詞):


e.g. Use paracetamol syrup to reduce fever in infants. (MED2, p. 547)

但我們也要留意fever這字同時也可以是countable noun。舉例說,fever指某次發燒時是一個countable noun,前面可加上定冠詞a,並可在fever之前在放上一一個形容詞作修飾語 e.g. a slight fever。

同樣地,當我們說cold這個字時,它也同時可以是可數名詞和不可數名詞,端視乎你想表達的意思。當cold解作「傷風」時,它是一個countable noun,前面可放不定冠詞a。但當cold解作在「在低温/寒冷中」時,它卻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前面應放定冠詞the或乾脆用zero article。另外,在一些片語當中,當cold解作「受冷落」時,如in the cold或from the cold,cold前面也有definite article。

問題是,一些相關的疾病的用法又有所不同。既已說了發燒,傷風,當然不能不提感冒。那這種常見疾病又怎樣呢?Flu/Influenza(感冒)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我們不能說a flu或an influenza。它前面只能放the或零冠詞。所以有很多字我們不能想當然地以為它一定是countable noun或uncountable noun。很多字有幾個解釋,而在不同的解釋中該字可以是可數名詞或不可數名詞,學生在運用前最好先查查字典以確認一下。

下面我們再來看另一例子:travel。有些人會覺得奇怪travel明明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為什麼在詞典中又見到travels這個字呢?這是因為很多人查詞典時不夠仔細,而一些詞典裏的標示也有點混亂之故。以travel這字為例,當泛指由一個地方到另一較遠的地方這種旅行活動時,travel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沒有衆數形式,例如air/business travel,或放在其他名詞之前作修飾語,如travel arrangements。但當travel的意思是某人的一連串旅程時,它卻變了一個plural noun(留意不是countable noun),後面應加s。另外要注意當我們說某次旅程時,我們不能說a travel。對此,CALD3說得最清楚:

To talk about a particular occasion where you go somewhere and come back again, don’t say ‘travel’, say trip:

e.g. I met him on a recent trip (not travel)to London.

To talk about the part of a ‘trip’you spend in a vehicle, don’t say ‘travel’, say journey.

e.g. The journey (not travel)from the airport takes about 20 minutes. (CALD3, p. 1551)

在這方面,不同的詞典有不同的說法。OALD8,CALD3,Cobuild,MWALD的說法跟上述的一樣,而MED2則說travel是不可數名詞,但另外給了on sb’s travels這片語。LDOCE4本來說得不是很清楚,既說它是uncountable noun,又在sense 2說它是plural noun;但它在第章五版已經改正了這個問題,變成sense 1 是uncountable noun,sense 2是plural noun。這樣便充份解釋了為什麼travel既是uncountable noun又是plural noun i.e. travels。

可能有人覺得這樣將解釋分野是有點吹毛求疪,但如果你要寫準確的英文那就別無他法。老外因為用得多,習慣了每個字在不同情況下的用法,所以他們能自自然然地意會到甚麼時候那個字當uncountable noun或plural noun用,很少出錯。但以英文作外語的中國人接觸面少,學習時往往只知最表層的意思,運用起來便難免出錯。所以一些有字詞解釋的語法書其實是有迫切需要的,只是從事英語教育的人都看不見這重點而矣!

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5A*好英語》這本書的問題


我在之前的網誌中提過幾年前買了一本書,名叫《5A*好英語》,前二天晚上心血來潮,找了這書出來重看。這書於2008年出版,現在在一些書店偶爾還會見到,但看過的人應該不會太多。看看這本書的出版社,此書應是自資出版書藉,而從行文來看,其作者應是大陸人無疑。此書的內容主要是述說一些經常為人所忽略的語法(usage)錯誤,書名的設定跟內容無關,明顯有市場考慮,但這並不重要,問題是此書有很多觀點頗值得商榷。

今天的網誌主要是看看這書有什麼問題和可以帶給我們甚麼啓發。書中的錯誤頗多,今天只說其中一二。例如作者認為我們不能將「在法律面前」譯成before the law,說這是錯的,而正確的說法應是in the eyes of the law。我不懷疑後者的正確性,但我對前者是錯的這觀點有所保留,因為這寫法在Google上還是挺普遍的。

又例如有關「上主保佑你」的英文,他舉了21個他認為是錯誤的英譯,其中包括God Bless You!,這些他說全都是錯的,令人不禁覺得他很利害!然而作者跟著說正確的英譯應該是God Bless You! 我看後又不禁O咀,在想:「乜而家d人咁嘅?佢哋係咪發緊燒?明明啱啱你先至話錯,轉頭又話這才是正確答案,係你神經定我癡線?」

類似的爭議在此書還有很多,例如作者認為「她看上去比實際年輕」,英文不能說成She looks young for her age,因for her age是贅詞,單說look young已有此含意,我們只能說She is young for her age。其實查一查字典,我們便會知道其實上面二個用法都是對的,這位作者的說法並不可信。

另外,作者又認為要說人家學東西快,可以說He/She is quick to learn,但卻不能說He/She is quick to learn English,更不可說She learns English quickly。我不知此人師承何處,但他這觀點我從沒見過。為謹慎起見,我寫了封電郵問狐狸先生,他回覆說quick to learn在語料庫中的確較常見,但說quick to learn English也不能算是錯,而She learned English quickly則更為普遍。由此可知,這位作者的觀點沒有什麼依據,很可能是自己杜撰出來,或者是他拜錯師。


接下來我們又看看作者如何解釋dress作動詞時的用法。他說:dress作(及物)動詞時,指穿衣服,若連object,則只可以是人,而非物。而當dress為不及物動詞時,則沒有object,如dress on his own。一直到這裏都沒問題,但之後作者的「前言不對後語」的毛病又來了。他說下面這句是錯的:

That little girl dressed in red.

因為dress用來表示穿衣服,只可作及物動詞用,不可作不及物動詞用,所以I eat every day是對的,但I dress every day卻是錯的。

看看上面的藍字,相信大家都會不期然問:「佢知唔知自己喺度講緊乜嘢呀?咁究竟dress可否作不及物動詞用?」

要找答案,我們看看字典怎樣說。其實解「穿衣服」,dress作transitive verb或intransitive verb都可以:

e.g. She dressed quickly and went out of the house. (LDOCE, p. 515)

e.g. She bathed her and dressed her in clean clothes. (Cobuild5, p. 432)

而當解作(為某場合)穿某些特別衣服時,dress一定是不及物動詞,例如:

e.g. He tends to dress in black colours. (MED, p. 450)

e.g. How do you normally dress for work (LDOCE, p. 516)

我們再看看以下一個非常有趣的例子,先看這二句英文:

(1) A two-year-old child is too young to know the right from the wrong.

(2) A ten-year-old child is old enough to know the right from the wrong.

這是二句十分相似的句子,但作者認為第一句是錯的,而第二句卻是對的,其理何在呢?作者說第一句是錯的因為它有一個非肯定語(too young to know),所以後面的名詞wrong前面便不應加上定冠詞the。而第二句屬於肯定語,所以wrong前面便應有一個definite article云云。之後作者還補充一句說英文的諸般文法有時是不可理喻的。大家看後同意他的解釋嗎?我的看法則和他頗不一樣。

我認為在句子中加冠詞與否跟句子是否定句還是肯定句沒有必然的關係。在這個例子中,句一(和句二都)是錯的,但卻不是因為它有否定的含意,而是因為right和wrong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市面上有很多文法書教授基本文法,例如什麼是parts of speech,countable noun和uncountable noun的分別,但這些都只是最表層的意義,而書說到這裏就停了,沒有再深入告訴你一些更為重要的深層意思。

有人認為市面上的文法書已太多,這是對的。但真正談些實用的文法卻絕無僅有。我們都學過可數名詞和不可數名詞這些概念,但大部份的學生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拿這個例子來說吧。wrong作為一個抽象名詞解作錯誤時,是個uncountable noun,前面一般(不是永遠)是沒有冠詞的:

e.g. I was brought up to tell the truth and know right from wrong. (CALD, p. 1689)

e.g. Small children do not kno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MED, p. 1731)

但名詞wrong還有另一個意思 – 就是一個錯誤的行為或動作,這個時候wrong變了一個countable noun,前面可冠以definite article (the)或 indefinite article (a/an),而wrong也可以加上s成為衆數:

e.g. She was trying to right the wrongs in the past. (CALD, p. 1689)

e.g. There were disagreements over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sex education. (MED, 1731)

e.g. It is time to forgive past wrongs if progress is to be made. (OALD, p. 1787)

在上面例一/二中,wrong是泛指錯誤或一些不正確的事,而不是說某一個錯誤的行為,所以是一個uncountable noun,前面不應加上任何冠詞。我們决不能以一句句子裡面有否定的意味便認為wrong前面不能有冠詞,否則上面MED那句也應寫成:

e.g. There were disagreements over right and wrong of sex education. (Incorrect)

總結一下,一個字可以同時是:

transitive verb或intransitive verb

countable noun或uncountable noun

作不同的動詞或名詞時,該字意思便會有所不同,我們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知。市面上的一般文法書都沒有強調這點,學生運用時應多加留意,以免出錯。

在現今的社會,搞學術的人很多都是求求其其,敷衍了事的,但偏偏這些人很喜歡將自己的學識,「無私地」傳給下一代,至於學生們能否得益,就看你自己信不信了,反正我就唔信。像今天談的這本書作者,我相信他有研究過英文,問題是不夠深入。而且這類usage problem是極難寫的。他的書是要揭示一些鮮為人知的語法錯誤,本來是件好事,奈何書本身就錯漏百出。人家見你自己說的都錯,對書中其他內容便難免產生懷疑,最終傾向於不信任。

但話說回來,我覺得這類自資出書的做法還是有推廣和鼓勵的必要。現今的大出版社只願幫名人出書,藉藉無聞者免問。以至很多有潛質的作者要自掏腰包出書,嚴重窒礙了這方面的發展,埋沒了很多良材。對此,希望新一任政府能加以培育資助,讓市民有機會讀到各類高質素的圖書,改變在現屆貪瀆政府的管治下,社會充斥著「有名氣等同於有實力」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