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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 星期二

又來討論區英文


昨晚睡得太早,十一點已經就寢,所以今早五點鐘便醒了。無無聊聊又上網,又去到英語討論區看看有什麼有趣的東西,果然給我看到這個。有大學畢業生問,他收到政府公函,裡面有這一句:

A person who has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but not 65 years of age, and is a resident of Hong Kong is, except as provided by this Ordinance, liable to serve as a juror in the proceedings in the court or in an inquest under the Coroner's Ordinance.

提問者說不明白這句應如何拆解,他問為什麼:

is, except as provided by this Ordinance, liable

這部份中的is為何不直接放在liable前面?而句中的那二個commas又作何用?討論區有熱心人仕留言,但樓主看後仍是不大明白,詳情可看以下連結: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1019602&extra=page%3D2

老實說,解說的那幾個人也確實有問題,我看後也不知他們想說什麼。其實要解答網主的問題很簡單,句中那個except as provided by this Ordinance是用來提供附加資訊的,你可將它當是一個adverbial來看。句中加了兩個逗號是因為這個狀語有點長,所以要用逗號隔開。而又由於在英文中,adverb通常是放在verb to beparticiple之間,所以在這句中isliable便被逼分隔二地了。講完!

大家看到這裏可能在想,這好像沒什麼特別啊,干嘛要花時間為此而寫一篇網誌呢?不錯,以上其實只是一個引子,我真正想說的是另一件事。大家有沒有留意文章一開始所提到的那段政府公函英文?這裏沒有文法問題,但整段英文卻寫得極其拙劣,據說是直接從法例中抄過來的。我們現在看看這句英文有些什麼問題,先看這部份:

A person who has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but not 65 years of age, and is a resident of Hong Kong

我每次看到這句我就想笑!什麼是has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but not 65 years of age?直譯是「一個人到了21歲,但還沒到65歲,而他又是香港居民」。正常人會這樣寫英文嗎?為什麼不乾脆寫「所有年齡介乎2164歲的香港居民」呢,既簡單又直接?我明白法律英文要照顧多方面,希望能做到滴水不漏,但也不應該出現這類「甩皮甩骨」的英文啊!全句英文繁複累贅,單是表達一個簡單的意思,便已用了49個英文字,另加四個逗號。當初寫法律條文的那位仁兄是怎樣幹的?這類人我說過應該直接炒了算,免得浪費公帑!

這條thread在討論區半個月內已有超過1,500次點擊率,但為何竟然沒人能夠看出問題所在呢?香港人的英語水平由此可見一班!其實這句若由我來寫,22個字可搞定,何須將句子弄到冗長不堪,繁瑣無比呢:

Under the Jury Ordinance,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all Hong Kong residents in the 21 - 64 age group are liable for jury service.

這裏有個字值得解說一下,就是形容詞liable。一般字典給liable的解釋是:

1 在法律上要負責賠償或罰款

2 可能會做或說某事

3 可能受某問題或疾病影響

這三個是最基本的解釋,但在討論區中的這句英文,liable有第四種意思,跟上面三個解釋稍為不同。它解作在法律上需履行的事情,後面可跟介詞for/toto-infinitive clause,例如:

e.g. At 60, he was no longer liable for conscription. (OALD)

在六大學習型字典中,只有OALDLDOCE載有這解釋,所以又一次證明這二本字典是現今市場上內容最充實的學習型字典。另外,提一提大家,除了用liable外,你還可以用另一個字來代替,那就是obligatory。例如:

It is obligatory for any Hong Kong resident who is in the 21 - 64 age range to serve as a juror in court proceedings.

最近很多報章都有報導關於有研究指香港的英語水平近年大幅下滑。其實,我的網誌已一再指出這問題,包括教師教不得其法及公務員的語文水平低落。香港的公務員坐擁高薪,但與其的能力卻並不相符。公僕經常以土氣為由要求有更好的待遇,但他們又有沒有想過自己是否值這個價錢?為什麼只有公務員要有士氣呢?那些弱智的教育工作者又有否想過除了引入一些古靈精怪的教學方法來提高學生學英文的興趣外,用加強社會對英文的重視程度更能誘發更多人去學好英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