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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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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一篇短文,看看古德明前幾天的一段答問:

問:普林斯頓大學最近在面書上展示一封推薦入學信,第一句說:This is to recommend Mr John F Nash, Jr who has applied for entrance to the graduate college at Princeton(小約翰.納什先生申請入貴校研究院攻讀,謹奉函推薦)。這一句的who之前,為什麼不加逗點?
答:Whowhich等字帶出的關係子句(relative clause),如用以界定某人身分,前後不用逗點;如非用以界定,則須用逗點,例如:(1This article is about a man who is immensely rich(這篇文字,談一個非常有錢的人)。(2This article is about Li Ka-shing, who is immensely rich(這篇文字,談李嘉誠這個非常有錢的人)。讀者示下那一句,John F Nash, Jr這名字,已說明其身分,所以其後的子句不是界定子句,who之前應加逗點。不過,只要不會引起誤會,加不加逗點,有時不必十分執着。LG AlexanderLongman English Grammar說:The inclusion or omission of commas may be at the writer's discretion when it does not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meaning

我不大贊同古大師上面的解說;我認為在這句中用defining relative clause是必需的!王偉雄教授曾稱譽古大師是一個嚴謹的語言工作者,對此我說過很多次自己不敢茍同,今天就再借這例子來解釋一下。

首先,為何會突然出現這封信呢?是因為John Nash在今年五月時辭世了!古德明用了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在世界上認識李加乘的人何止五億,說他自然不需用什麼defining relative clause。相對來說,這封信寫於1948年初,今天認識這位Nobel Prize winner的人可能不計其數,但在七十年前知道誰是John Nash的人可能還不到五百。CIT的教授自然明白這點,知道同名同姓的人何其多,心想Princeton的教授不一定聽過John Nash這人,甚或認識另一個John Nash,所以他在信裏用上defining relative clause,以界定他所推薦的是那個John Nash,是非常自然的事,這是其一。

再者,這是一封推薦信,是一封沒有標題的推薦信,所以CIT的教授是不是有需要解釋一下推薦那人是來做什麼的?是來當校長還是校工?教授還是研究生呢?LG Alexander的話並沒有錯,但古德明顯然只知J Nash是知名學者,忽略了事件的來龍去脈,輕率地落了一個值得相榷的觀點!大家看完兩個解說後,覺得那個解釋合理,看倌可自行判斷!

完結前看看上星期的書展,今年我破了自己的紀錄,只用了個半小時便很逛完,買了一本字典〜OALD9!可能因為我行得太快,回家後才留意到有一本書可以買,所以昨日又匆匆走去商務以原價買了。作者是個博士,書名就不說了,費事幫人賣廣告!晚上一看,哇,很精采呀!現謹擇錄其中一段真知灼見和大家分享:

「冠詞the的其中一個用法,是指出事物乃獨一無二」…所以「在(大學的)名字前加上冠詞The,聽起來便有獨一無二的感覺!」

這樣新穎的理論,我還是第一次聽見,這本書買得太值了!類似的高見還有很多,我們下篇網誌再談!